钨粉国家标准全文

钨粉国家标准全文

钨粉(Tungsten Powde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458—2006(代替 GB/T 3458—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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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钨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氢气还原氧化钨抽取的钨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80 金属粉末粒度组成的测定  干筛分法
GB/T 2596 钨粉、碳化钨粉比表面积(平均粒度)测定(简化氮吸附法)
GB/T 3249 难溶金属及化合物粉末粒度的测定方法 费氏法
GB/T 4324(所有部分) 钨化学分析方法
GB/T 5314 粉末冶金用粉末的取样方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3.1.1 钨粉按化学成分和用途不同,分为FW-1、FW-2、FWP-1三个牌号,FW-1适用于碳化钨粉用原料、大型板坯、加工用材等;FW-2适用于触头合金、高密度屏蔽材料;FWP-1适用于等离子喷镀材料。
3.1.2 钨粉按粒度范围不同分为14规格。
3.2 化学成分
钨粉杂质含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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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FW-1、FW-2的平均粒度范围及氧含量应符合表2规定。

产品规格 (Spec.) 平均粒度范围/um 氧质量分数/% 不大于
04 BET:<0.10 0.80
06 BET:0.10~0.20 0.50
08 Fsss: ≥0.8~1.0 0.40
10 Fsss:>1.0~1.5 0.30
15 Fsss: >1.5~2.0 0.30
20 Fsss: >2.0~3.0 0.25
30 Fsss: >3.0~4.0 0.25
40 Fsss: >4.0~5.0 0.25
50 Fsss: >5.0~7.0 0.25
70 Fsss: >7.0~10.0 0.20
100 Fsss: >10.0~15.0 0.20
150 Fsss: >15.0~20.0 0.10
200 Fsss: >20.0~30.0 0.10
300 Fsss: >30.0 0.10
注1:BET 是按GB/T 2596比表面积(平均粒度)测定(简化氮吸附法)。
注2:Fsss是按GB/T 3249难溶金属及碳化物粉末粒度测定方法——费氏法测定。

 

 

3.4 FW-1、FW-2的松装密度、粒度分布等物理性能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5 FWP-1粒度在0.075mm(-200目)~0.045mm(+325目)之间的粉末重量不少于80%,松装密度为(4.0~8.0)g/cm3。
3.6 外观
3.6.1 FW-1、FW-2外观呈浅灰色或深灰色,FWP-1外观呈亮灰色,各种钨粉颜色应均匀一致。
3.6.2 产品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钨粉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GB/T 4324 的规定进行。
4.2 钨粉的费氏平均粒度测定按GB/T 3249的规定进行。
4.3 钨粉的比表面积(平均料度)测定按GB/T 2596的规定进行。
4.4 FW-1、FW-2的松装密度和粒度分布测定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进行。
4.5 FWP-1的粒度检验按GB/T 1480的规定进行,用户有特殊要求时,按供需双方协商要求进行。
4.6 钨粉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3 取样和制样
取样的制样方法按GB/T 5314 的有关规定进行。
5.4 检验结果判定
5.4.1 产品的化学成分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则在该产品中对该项加倍取样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有一个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4.2 产品的松装密度、粒度分布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在该批产品中对该项加倍取样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有一个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3 产品的外观质量逐桶检查,不合格者桶报废。
5.4.4 FWP-1的筛分检验不合格时,加倍取样进行重复试验,若重复试验仍不合格,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若重复试验结果合格,则该批产品为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产品采用铁桶包装,内衬聚乙烯塑料袋密封,每件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 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和牌号、规格、批号、净重,并附有“防潮”、“向上”等字样或标志。
6.3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邮编;
b) 产品名称、牌号和规格;
c) 批号;
d) 净重;
e) 本标准编号;
f)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g) 检验员号;
h) 检验日期。
6.4 产品运输时,应防止潮湿,不得剧烈碰撞。
6.5 产品应存放于干燥、通风和无酸碱气氛之处,严防氧化,FW-1、FW-2存放期不宜超过6个月,FWP-1粉存放期不宜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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